大連市財政局關于修訂《大連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稿人: 時間:2014-2-8 14:16:18
大連市財政局關于修訂《大連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的通知
大財會【2013】929號
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方式、技術手段等新變化,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18號)精神,我局修訂了《大連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財政局
2013年11月22日
大連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注重質量,******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聯系實際,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隊伍,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環境,******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同時,突出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和提高綜合能力培訓,進一步改善會計隊伍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
(三)統一管理,分級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市財政局統一組織管理,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的管理模式,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市財政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四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并在我市管理的持證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中級以上和初級兩個級別。
(一)中級以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以上或者受聘財務經理、財務總監職務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以及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第七條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方面,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方面,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方面,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方面,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在線培訓:登錄大連會計網,通過大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系統,參加網絡在線會計培訓;
(二)面授培訓:
1.參加市財政局(市會計服務中心、市會計學會)和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
2.參加經市財政局認可的,中、省直在連單位、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單位)舉辦的會計繼續教育培訓;
3.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4.參加省、市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5.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6.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為鼓勵會計人員自主學習,自學成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同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可抵免相應年度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1.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國家承認的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相關專業學歷教育的,憑入學通知書、學生證、畢業證書等有關資料,可抵免在校學習年份內的繼續教育;
2.參加會計相關專業學歷的自學考試的,憑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可抵免畢業證書簽發當年的繼續教育;
3.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合格的,憑成績合格記錄或證書,可抵免考試年度或取得證書當年的繼續教育;
4.參加審計師、經濟師、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等相關專業資格考試合格的,憑全科合格證書,可抵免取得證書當年的繼續教育;
5.獨立完成通過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專業課題研究或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雜志上發表會計學術論文的,憑有關證書或刊物抵免當年的繼續教育;
6.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的可抵免大賽當年的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學習的抵免時間為每年的6月和12月。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園區的會計人員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證書或證明材料原件到市會計服務中心辦理抵免,其他區市縣(先導區)的會計人員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證書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財政局會計管理部門審核確認,抵免結束后將記載有會計從業資格證號、姓名、抵免內容的紙質文檔及電子文檔報市財政局,經審核通過后確認繼續教育。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并承擔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中級以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通過大連會計網及時發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和有關規定及教材;
(四)對全市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并承擔本地區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工作;
(三)指導、檢查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市會計服務中心負責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面授培訓工作和確認工作。
第十七條 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在線培訓納入大連會計網絡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市會計學會具體負責管理大連會計網絡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組織會計人員報名參加繼續教育的網絡培訓,并負責統計核實網絡在線人員,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
大連市會計學會要加派人員,加強對會計網絡大學的管理,并不斷探索和完善繼續教育網絡培訓的新形式,并向市財政局提出建議。由此增加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撥付。
第十八條 各主管單位可根據本單位行業特點和業務需求自行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原則上自行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人數不得少于50人。
培訓前應將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人數、培訓講師等相關內容,以書面形式報市財政局備案。培訓結束后將記載有會計人員姓名、會計從業資格證號、培訓內容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報市財政局,確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情況。
第十九條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師資,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1、承擔中級以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副教授、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2、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原則使用由財政部制定的教材,鼓勵有能力的單位按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參與編寫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培訓教材及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編班應當科學、合理,為確保繼續教育培訓質量,每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100人。
第四章 繼續教育學分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八)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九)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十)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十一)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十二)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十三)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十四)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范圍之間辦理調轉登記時,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調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后,才能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二)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注明,會計人員辦理調轉后,應當在調入地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開展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繼續教育的確認和登記
第二十五條 市會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要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制定培訓計劃,及時與市財政局溝通繼續教育工作的開展情況,每季***后一周內將下季度詳細培訓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的管理,嚴格考勤、保證質量,并建立培訓檔案。每期培訓班結束后,要按照市財政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及時報送加蓋公章的紙質培訓名單及電子文檔,統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信息確認。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信息將錄入到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中“繼續教育紀錄”頁,粘貼標有“完成××年繼續教育學分”的防偽記錄。
第六章 繼續教育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確認登記制度。
(一)會計人員完成繼續教育或符合抵免條件確認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市會計服務中心辦理繼續教育確認登記。
(二)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應及時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登記事項,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要按照本細則的要求認真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舉辦的培訓,市財政局不予確認:
1.不按時報送培訓計劃的;
2.培訓計劃不落實,達不到培訓效果的;
3.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與繼續教育不相關活動的;
4.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之機,推銷自己的產品、服務及書籍資料的;
5.巧立名目強行收費,增加培訓人員負擔的;
6.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會計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年度完成。
第三十一條 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和評審、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活動、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信息變更、注冊登記、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財政局2010年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大財會[2010]1124號)同時廢止。